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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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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NJ16WS-XK-0006 |
办理部门 |
六合区卫生监督所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承诺时限 |
14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
收费金额 |
50-500元 |
办理地点 |
六合区雄州镇雄州东路1号 |
联系电话 |
57130530 |
部门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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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或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 2、工商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工商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业主)相关证明资料; 4、生产经营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5、合格的空气质量(主要卫生指标)和公用用具等的监测报告; 6、经营场所平面图(基本卫生设施情况、布局)。 7、健全的卫生管理的组织和制度; 8、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记录; 9、其他依法要求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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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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