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三)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可以处以应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1倍的罚款,未建的配套设施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代为建设,建设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四)市场、车站、码头、船舶及摊主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处罚: (三)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环卫设施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建的配套设施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代为建设,建设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5、《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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