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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现在的位置是:因城市建设需要,占用单位和个人未及时拆除占用城市道路设施上的各种建筑和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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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城市建设需要,占用单位和个人未及时拆除占用城市道路设施上的各种建筑和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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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号 |
NJ16SR-CF-0009 |
处罚种类 |
罚款 |
实施主体 |
行政执法大队 |
办公地点 |
六合区北外街163号、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西路76-1号 |
监督电话 |
02557792582 |
部门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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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案件来源(举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等)-立案受理-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审查、合议、报批-告知-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备案-归档简易程序:案件来源(当场发现)-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身份-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说明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报本单位备案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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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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